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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水渍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021版)

(英大泰和)(备-责任保险)【2022】(主) 01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家庭财产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房屋室内(包括房屋墙体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故障或防水设施损坏,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投机行为;

(二)违规、违章施工致使管道故障损坏;

(三)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故障损坏或跑水;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自然灾害;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管道故障或损坏致使供水中断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二)因管道存在材料质量问题致使管道故障或损坏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需由管道生产厂商承担的损失;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引起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或者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法律费用凭据;

(五)被保险人的赔偿权利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六)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赔偿权利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或者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二)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