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英大财产(备-家财)[2012](主)25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包括房屋以及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以及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生活用具。

以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便携式电脑、通讯工具、照相、摄像(影)器材、数码电子产品、音像制品、笔、打火机、手表、眼镜、手包;

(四)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盗抢、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政府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五)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八)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等;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九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购置价或市场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购置价或市场价范围内分项目协商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免赔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保险费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二)房屋装修、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第(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约定所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和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如果保险事故由恶意第三方所导致,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可以追回而未能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如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有权追回已支付的赔款。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的情况。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比例为保险费的5%,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被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释义

【保险人】 指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 指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暂居人员】 指在被保险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以上条款相关费率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英大财产(备-家财)[2012](附)67-77号

本保险合同是城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必须附加于主险合同之下,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一、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组成。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按照各分项限额分别计算,不得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上述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五)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六)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五、附加租房费用及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或无法出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导致的租房费用及租金收入损失;

(二)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

保险金额及免赔额

本附加保险每日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住宿天数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期限。

总赔偿限额(即保险金额)=每日赔偿限额×累计赔偿期限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除主险相关约定外,被保险人还应提供在外住宿期间的住宿发票、租金收支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前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额度的证明资料。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时,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以上条款相关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