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是城镇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必须附加于主险合同之下,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一、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四)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组成。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按照各分项限额分别计算,不得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上述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五)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六)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四、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未分项目约定保险金额的,按主险中各项标的在室内财产中所占比例确定。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五、附加便携式物品偷窃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项保障须列明清单并支付附加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保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六、附加现金、金银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